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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 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年07月10日


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提高人才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我院实习基地经多年的建设,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但存在不系统、不均衡、不规范等问题。

为深入推进我院实践教学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促进我院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强化实践基地的管理,搭建坚实的实践教育平台,使我院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能最大限度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教学见习、就业见习、参与科研实践、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托,基地建设管理是否规范、保障服务是否充分、功能定位是否明确、项目设计是否科学、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实践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长效化与机制化,以及实践质量的高低与实践效果的优劣。

第二条基地的建设要遵循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实践成才、服务地方成长发展、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宗旨,以及长期化、共赢性、网络化、动态性的发展规律。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头建设、分类指导、资源共享,基本目标是功能定位明确、物质保障充分、实践项目科学、运行机制健全、考核管理规范、效果效益显著。

第三条基地主要分为本科生写生类、本科生专业实践类、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本科生写生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供本科学生开展写生采风教学;本科生专业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供本科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训教学;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供研究生(以专业硕士为主)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实施学术科研项目、完成联合培养任务。

第五条实践基地是由学院按照各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规划建立,面向本学院学生开放的学生实践活动场所。基地由学院负责管理,统一命名为“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基地”。

第二章基地设立

第六条实践基地由学院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建设,并由学校签署共建协议。

第七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与学院共建学生实践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共建单位为政府机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

(二)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能够为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实践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能力为学生实践活动顺利开展解决基本的交通、食宿问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与工作条件;

(四)能够按照学校及学院的要求为参与教学实习、学术科研实践的学生出具客观的实践评价意见;

(五)有相对固定的实践项目,有可以预期的实践成果。学院有1名具体负责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具体负责人可由专业教师担任,有1名以上的专业教师参与基地的活动指导;

(六)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各类基地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本科生写生类实践基地:

1)实践基地周边环境(如自然地貌、自然村落、古村落建筑群、园林等)能体现特定的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当地具有较为浓厚的风土人情;基地环境具有可画性,受商业化影响程度较低;风景特色能满足本专业的写生要求等;

2)写生基地离学校不易太远,原则上应处于山西省内或临近山西省的周边地区,以避免写生费用的增加及路途时间增加;

3)写生基地应当交通便利,能提供较为便捷的乘车条件,具有良好的路况及车况,保证大量学生集体行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4)写生基地应提供写生过程中师生的吃、住、行等基本生活服务,住宿条件应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干净卫生,无安全隐患;伙食应丰富可口、干净卫生,餐饮条件符合食品卫生条件;食宿费用应在学生可以承担的合理范围内;写生基地的负责人应有承担教学后勤服务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2.本科生专业实践类实践基地:

1)根据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规定的时间、批次、人数和岗位接收学生实习,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向实习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

2)对实习学生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选派理论、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多、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

1)为研究生学术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学术科研场所、设备与经费支持,或长期稳定的提供一定数量的学术科研实践岗位。每年至少接收1个批次不少于5名研究生实践;

2)选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科研成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负责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共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请建立基地时优先考虑:

1.校地、校企合作单位或校友企业;

2.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友好单位;

3.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政策扶持行业企业;

4.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社会奖学金、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单项奖学金或实践活动基金。

第八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学院达成共建学生实践基地协议,原则上可享有以下权利与服务:

(一)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聘请共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或学生学术科研活动指导教师、学生创业导师,符合学校兼职教授聘任条件的优先聘为太原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符合我校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条件的优先聘为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二)学院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秀的师资为共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提升服务,包括生产研发、品牌包装、产品设计、宣传推广等短期培训,以及艺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本专科继续教育等学历教育;

(三)学院积极主动为共建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技术指导、技术攻关、品牌包装、产品设计、宣传推广服务。同等条件下,学院的科研成果优先向共建单位转让。条件成熟的,学校(学院)可与其建立更加紧密的校(院)企、校(院)地合作关系,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校(院)企、校(院)地合作;

(四)共建单位可免费在学院举办产品展销会、校园宣讲会、人才招聘会。共建单位对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实践活动基金享有冠名权、监督权;

(五)学院应按照共建单位的人才需求,积极主动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条件成熟的,学院可与共建单位建立订单式学生培养协议模式,为共建单位定向培养急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九条学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均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设申请。学院各专业在与共建单位联系沟通后,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出申请,并上报学院;

(二)学院审核考察。由学院领导、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专业进行实地考察共建单位基本条件,论证基地建设的可行性;

(三)学院批复申请。学院对通过审核考察的基地建设申请予以批复,相关专业与共建单位落实协议有关内容(协议格式及内容为太原理工大学统一格式,签署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做好基地揭牌仪式有关准备工作;

(四)举行揭牌仪式。学院和共建单位共同举行基地揭牌仪式,邀请各方领导出席,签署共建协议,为基地揭牌,并正式启动基地各项工作。

(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做好实践基地共建协议及相关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并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十条全院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统一规划,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总体协调,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注销撤牌。并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将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实践基地应按要求与程序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名义挂牌设立学生实践基地。学院实践基地的牌匾均由学院按照统一规范设计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学生实践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学生及老师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太原理工大学及共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院及共建单位声誉与利益的事情,不得从事与实践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与共建单位要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及时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老师及学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为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成长贡献力量,并保持与基地的长期联络,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

第十四条共建单位在学校或合作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及实践活动基金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共同管理,其中校级奖、助学金、校级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在共建单位及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院级奖学金、助学金及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管理,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共建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

第十五条共建单位不得利用实践基地的资源进行商业宣传。在实践基地共建工作中因科研合作、项目合作等产生的科研成果、项目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院与共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共建协议或具体的合作协议协商解决。

第四章基地考核

第十六条学院定期对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运行状况、实践内容、成果效果、学生及教师评价等方面。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较差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较差,或出现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共建协议自动终止,学院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十八条共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共建协议的,可以提出终止共建协议,学院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将统一对本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建立的各类学生实践基地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重新签署协议并换发新的基地牌匾,认证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撤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

2018年7月10日